绍兴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8]86号)规定,我县于2008年6月1日起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为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用人单位及时上报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现将上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6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原征缴办法执行。
二、6月1日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县地税局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作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0-30日上报本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单内产生。未按时上报参保人员名单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7月1日以后继续接受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三、绍兴县失业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为绍兴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以下简称县就管处)。
四、上报方法:用人单位先到县就管处(地址: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楼三楼312室)领取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电子名单,然后产生本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并携带U盘电子文档报送县就管处。
用人单位领取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电子名单可选择两种途径:
(一)设有电子邮箱的用人单位,请将“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社保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回复电子邮箱”用电子邮件发送到县就管处邮箱:sxxjyc@163.com或sxxjgc@163.com,县就管处收到信息后将电子名单回复你单位邮箱。
(二)不设有电子邮箱的用人单位,请携带U盘直接到县就管处拷取电子名单。
联系电话:84129660 84137240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