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劳有所得”实施方案

2008/04/25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六个所有”民生计划的意见》(县委〔2007〕112号)精神,力争在三至五年内让全县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都能创业就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我县“保强创优、走在前列”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创业就业条件,以创业促进就业,更好实现充分就业。

二、   工作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努力,让全县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家庭都能

创业就业。即: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形成良性互动;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日趋合理,“零就业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充分就业社区”达标率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乡一体、规范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我县经济发展要求的技能人才队伍基本形成;按照“六到位”要求,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得到加强。

三、   工作措施

(一)促进全民创业、充分就业

把全民创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以轻纺市场集群发展为依托的城市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扶持发展现代家庭工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广泛深入开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共建共享”系列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以创业推进发展、带动就业、扩大保障、促进和谐的良好局面。2008—2010年,全县实现新增城镇就业300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3000人。

1、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积极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取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增加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做好就业服务管理等措施,重点扶持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就业再就业。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范围,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见习岗位。

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年龄段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分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乡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2、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就业帮扶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三个月内动态“清零”。加强对城乡低保家庭就业帮扶工作,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全县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

3、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发挥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其就业服务水平和就业援助能力,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到2008年全县所有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探索开展“充分就业村(居)”创建活动。

(二)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

1、认真实施《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2%、职工个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的缴费比例进行征缴。将失业保险向全县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面,2008年实现本县户籍50%以上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到2010年实现本县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全覆盖。

2、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浙财社字〔2004〕156号)精神,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前提下,用足用好限额以内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开展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2008年完成各类职业培训2.5万人,其中: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培训3200人,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500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5000人,农村后备劳动力技能培训800人,外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10000人,大中专毕业生技能培训300人,创业培训20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1000人。三年间,完成各类职业培训7万人次。

1、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扩大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持《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已在我县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者,继续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对被征地农民以外的我县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我县的现役军人也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创业意向、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参加定点机构的创业(S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贴,并提供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给予2倍的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对参加县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被聘用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4、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职业技能鉴率不低于90%。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我县就业的外来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农村后备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技能鉴定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逐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省、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探索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县、镇(街道)职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夯实劳动保障工作基础

1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绍政办发〔2007〕165号文件精神,在各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按要求配备监察执法人员,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六到位的要求,2008年全县各镇(街道)、社区或分片建立镇(街道)、社区或区域性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开展村(居)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试点工作,2010年实现村(居)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全覆盖。

3、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和“金保工程”建设,2008年实现劳动保障业务信息、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与县、镇(街道)和开发区、社区和重点骨干企业的联网,三年内实现与行政村联网,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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