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8/04/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全县大中专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县工作,缓解人力资源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634号)的要求,对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的对象  
     凡具有绍兴县城镇常住户口,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未能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本县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愿意在绍兴县就业的非本县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成为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见习职业(岗位)的确定  
     在全县重点发展行业中,  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相应见习培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挂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认定与评估制度,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则予以摘牌。  
见习职业(岗位)一般为全县重点发展行业中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岗位)。  
三、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  
     政府对见习培训进行经费补贴,补贴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见习期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应支付见习学员每月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县财政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中专及大专学历每人每月3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每月500元。  
(二)见习期综合保险费。由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每人50元,其费用由县财政按实核拨。  
四、就业见习的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就业见习实施程序  
(一)报名。见习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外地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向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或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申请审核表》。经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职业(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  
(二)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双方应在见习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职业(岗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按照《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基地见习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送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或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四)见习补贴费用和综合保险费的申领与拨付按确定的期限和标准办理。原则上由见习基地先垫付,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向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或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到县再就业办公室,并由县再就业办公室拨付给相关单位。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年七月二日
报名地址:绍兴县职介中心
联系电话:0575-84216862
主题词: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制度  意见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冯建荣县长、张荣社副县长。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7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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